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日前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勞動部今天邀學者開會,多數認為禁止孕婦夜間工作效力仍在,與勞動部看法一致。勞動部說,將先通函給地方政府說明。
大法官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為了釐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失效之後,是否影響禁止孕婦夜間工作等相關規定,勞動部今天邀集男女各4名、共8名勞工及勞動法學者開會。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會後轉述,多數學者認為雖然49條第1項失其效力,但禁止孕婦夜間工作效力仍在。
黃維琛表示,學者在會中針對各面向討論,認為從母性保護觀點來看,不管是現行職安法規或者是兩公約以及其他國家情況來看,都有妊娠、哺乳期間不得夜間工作這項保護,加上同條第3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效力也在,因此認為釋憲結果不影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不得夜間工作」規定。
黃維琛說,多數學者專家的見解與勞動部日前看法一致,後續將先通函給地方政府說明,並啟動修法讓法意更完善。
至於法該怎麼修,黃維琛說,有的學者建議從職安法規下手,有的則認為從原本勞基法去調整,不排除後續再召開專家會議討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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