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到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包括一、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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