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勞基法為了保障女性的夜間工作者,在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提供交通工具安排,通常都會變成交通津貼或夜間津貼,但現在大法官認為這一項違反性別平等,因此立即失效,不少女性勞工就擔心,夜間津貼就再也沒有保障了。
她是節目剪接師,平常都要等白天節目錄影完,晚上跟時間賽跑剪出完整的節目內容,就是她們的工作。
之前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該要保障女性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跟計程車等交通工具安排,因此不少公司都會提供夜點費,交通津貼,或是夜間工作津貼,但現在大法官解釋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反保障性別平等的概念,因此法條立刻失效,換句話說這些津貼可能久馬上沒了。
剪接師鄭雅慧:「像如果我自己要付700多元(交通費),其實一個月薪水1/3都要付交通費了。」
沒道理上班還要自掏腰包,不就等同變相減薪,但現在隨著大法官這樣解釋,沒有法令保障這些津貼也變成雇主自由心證,同樣的問題也困擾著她們。
護理師公會理事長高靖秋:「懷孕或者是有(哺乳)事實的話,我們這個護理人員是,10點以後是不能上夜班的,大法官最這樣解釋,可能他沒有考慮清楚,他只考慮說性別工作的平等。」
照三班制輪班的護理師,也遵照勞基法第49條,女性在懷孕跟哺乳期間不能值夜班的規定走,只是現在大法官解釋後就出現了這個問題。
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今天這個第一項失效,那第四第五項真的就像,勞動部講的不影響嗎。」
勞動部勞條司科長蔡瑩潔:「49條的三項是都還不受影響啦,現在都還有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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