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日前作出解釋,指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為違憲。工鬥今天赴行政院陳情,要求勞動部未來修法應朝所有勞工都有夜間工作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輪班規範入法等方向研擬。
大法官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工鬥今天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家樂福工會)等團體赴行政院陳情,要求女權勞權應兩全、集體協商真平等,呼籲勞動部未來修法應朝所有勞工都有夜間工作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且將輪班規範入法;行政院由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接下陳情。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說,大法官的解釋只有考慮平權,沒有考慮到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安全性、家庭和諧性,將造成很大困擾,且拿掉工會同意權,恐嚴重弱化工會功能,修法應該要先有配套措施,才能廢止原有條文。
家福企業工會常務理事籃世華表示,工會與家樂福公司原先勞資雙方即將達成協議,資方傾向無論性別,都提供夜間津貼,但這次釋憲結果,讓勞工團體憂心是否一切都會翻盤,呼籲勞動部提出能不分性別保障勞工夜間工作權益的修法。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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