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的欠稅舊案,追稅期將於明年3月4日截止,包含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等欠稅大戶都在其中,考量追稅期再延長將超過15年,於法無正當性,財政部定調不再延長,明年欠稅大戶名單將大洗牌。
欠稅案件的追稅期包含「徵收期」加「執行期」,原先稅捐稽徵法只明訂「徵收期」為5年,「執行期」則無限制,使欠稅案件處於永懸不決狀態,因此2007年修法,明訂「執行期」最長10年,加上「徵收期」5年,前後最長可追稅15年,凡2007年3月6日後移送執行案件均適用。
至於2007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的陳年舊案,則訂有最終追討期限,2007年修法時原訂為2012年3月4日,但在外界對追討欠稅、租稅公平的期待下,2011年先是修法將欠稅金額50萬元以上案件追討期延長至2017年3月4日。
2016年再次修法,對欠稅1000萬元以上大戶,以及遭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確定、遭核發禁止命令案件,持續追討至明年(2022年)3月4日,其餘則一筆勾銷,追大放小。
財政部統計,約有500多名欠稅人的案件,屬於2007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的陳年舊案,欠稅金額約新台幣300多億元,明年3月4日追稅期將一併終結。
財政部官員表示,欠稅大戶的陳年舊案,從2007年修法後至明年3月4日也將滿15年,已和2007年3月6日後移送執行案件追稅期一致,相關法律如民法請求權,期限最長也只有15年,若再延長,於法無正當性。
官員指出,對這些案件,近年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持續努力合作追稅,清查可供執行財產,調查是否有隱匿財產動向行為,但經過多年,能收回的大多已入帳,大多數欠稅人近年名下已無財產執行、或已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清算時,若債權順序在後,也很難分到款項,再追已難有執行實益。
官員強調,對近年新增的欠稅案件,稅捐保全措施已強化不少,且為提升追稅力道及效能,日前已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修正,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
針對有隱匿、移轉財產、逃避稅捐跡象的欠稅者,修法稽徵機關可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或「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就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其財產,將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避免欠稅人先行脫產;等修法通過,將可幫助追回更多欠稅。(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