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明定衛福部應派員檢查未經許可設立的長照機構,機構不得規避,衛福部應安置其服務對象;未經許可機構造成服務對象死亡,最高可罰100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現行長照服務法明定,民眾申請長照服務時,應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管中心)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並依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考量長照給付額度與公平性,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照管中心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和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依給付額度自行負擔一定金額,且為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長照特約單位應依規定收取金額,不得減免。至於相關給付額度、比率,由衛生福利部訂定。
現行長照服務法明定,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的長照機構,應設立長照機構法人,但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相關規範。
為避免部分設有長照科系學校疊床架屋,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以提供學校做為教學、實習、研究用途為限者,同樣不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規定。
為確保身心失能者權益,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對於未經許可設立卻提供長照服務者,衛福部應派員進入場所檢查,受檢者不得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衛福部應將長照服務對象轉介安置。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相關罰則,明定未經許可而設立且提供服務的長照機構,或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未配合辦理轉介或安置者,處負責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且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未經許可而設立的長照機構,若對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處負責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去年9月台北市內湖一間未立案的私人養護所失火,造成3人死亡,引發外界關注。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未經許可設立且造成服務對象死亡者,處負責人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修正條文除了民國106年修正公布後施行外,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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