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預計最快3月實施,屆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委外辦理者,將不得收回自辦;且集保自2022年起,將每3年辦理股務機構評鑑。
去年6月大同股東會召開引發一連串爭議,後續為強化股務作業品質及中立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出手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被外界稱為「大同條款」。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今天表示,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新制最快在3月正式實施。
蔡麗玲說明,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是國際趨勢,為使股務單位規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本次修法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將不得收回自辦。
此外,新制並明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自2022年起,每3年辦理一次股務機構評鑑,若有經集保評鑑結果不合格者,監理機關將會敦促改善。
金管會統計,目前台灣共有20家可代辦股務機構,大部分為證券商及銀行;自辦則分為單一公司及集團自辦,合計共有約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自辦股務。
蔡麗玲指出,增訂股務評鑑用意在於確保股務中立性及提升辦理品質,並重建外界對股務機構的信任,並非要使自辦股務制度走向落日。
蔡麗玲進一步舉例,除非在辦理股務事務發生重大違失,或經金管會命令改善卻仍未改善者,金管會才會處分不得再自辦股務或不得新簽訂代辦股務;此外,集保在進行評鑑時,也會給予說明與補正機會,並將改善狀況納入評鑑。
此外,本次修法也規定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應在股東會召開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股數彙整統計後予以公告;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於2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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