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訂定自治條例開徵礦石稅10餘年,是縣內最大筆自有財源,有業者不服民國105年起徵收稅額漲幅太大,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勝訴確定;縣府表示,將依法提再審和釋憲。
花蓮縣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自民國98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屆滿後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再次開徵,最長開徵年限4年。
有業者不滿105年6月28日公布的「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徵收稅額每公噸比上期新台幣10元暴增為70元,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調漲30%上限的規定,申請復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業者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漲幅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稅額調高上限在30%內的規定,乃屬無效,判決業者福安礦業公司勝訴,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不服再提上訴,上月21日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花蓮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今天指出,已收到判決書,經律師團研議,認為行政訴訟是針對105年礦石特別稅自治條例,和3月即將開徵的礦石稅法源不一樣,會採個案認定。
地方稅務局也發表聲明,對於判決深表遺憾,強調開徵礦石稅經議會三讀通過,再依法報請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在案,符合法定程序,將依法提起再審,並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現行的「花蓮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去年獲議會通過,稅額維持每公噸70元,開徵期限調整為1年。縣府主計處指出,今年度預算編列10.3億元礦石稅收,占全年歲入241億元的4%,比重很高,因地方稅務局要提起再審,今年度預算暫不受影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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