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實價登錄地政三法,明定成交案件門牌、地號完整揭露、預售屋全面納管並須即時申報,增訂查核權、加重相關罰則,並建立紅單納管機制,禁止紅單轉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邀內政部長徐國勇、次長花敬群列席,審查「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包括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中明定,成交案件的門牌、地號要完整揭露,並溯及到已揭露的案件;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金融機構查詢價格相關文件。
為讓地方主管機關掌握預售屋銷售行為,落實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制度,初審通過條文中也規定,建築業者應在自行銷售預售屋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等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備查。
另外,目前預售屋成交資訊,是由代銷業者在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後30日內,才將代銷建案整批申報。初審通過條文中,將申報時機提前到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就要逐案申報。
初審通過條文中,新增紅單交易相關規範。條文明定,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而這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明文禁止紅單轉售。違者地方主管機關可按建築戶(棟)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部分,如果權利人及義務人沒有共同申報登錄資訊,且買賣案件已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是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未依期限申報登錄資訊,由地方主管機關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銷售預售屋如果使用的契約不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者,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可按建築戶(棟)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相關罰則比照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地政士法初審通過條文中,則刪除地政士在買賣受託案件的申報義務及相關懲罰規定。
花敬群會後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法中,除了原本預期要修的交易門牌揭露、預售屋納管、查核權等,也建立紅單納管機制,包含紅單所謂「小訂」的書面契約應包含與不應包含內容,並禁止紅單轉售。
花敬群說,罰則加重實價登錄連續錯誤、不改正的罰鍰;針對紅單轉售的罰則,也提高到比內政部當初版本更高,希望透過較高的行政罰鍰,讓民眾知道政府高度不樂見紅單轉售,讓紅單能回歸到「小訂」的本質,而不是投機炒作的標的,修法版本相信符合社會大眾期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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