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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聲請水利會改制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發佈時間:2020/09/01 14:57
最後更新時間:2020/09/02 11:44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立法院於107年三讀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預告農田水利會將改制為公務機關,立院國民黨團認為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本案與大審法要件不符,決議不受理。

立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三讀修正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將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會長任期屆滿將由政府指派;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認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40條牴觸憲法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也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結社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指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行使何種職權,適用該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要件未合。

大法官表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的專屬職權。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
 

如果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委認為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解釋。

大法官指出,相關規定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聲請人若確信規定有違憲疑義,應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的修法權限未果後聲請釋憲,但未見法律修正案提出。另外,行政院同年3月27日曾函請立法院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之2及第3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但仍未議決。

大法官認為,本件聲請案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決議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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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大法官#公務機關#釋憲#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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