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彈劾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石木欽歷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長期與涉訟當事人不當接觸,還以其妻兒名義,買進涉訟當事人所經營公司的股票賺取利益,違失事證明確。
提案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監察院今天以成立12票、不成立0票通過石木欽彈劾案,過去第5屆監察委員也曾經提出彈劾案,並未通過,後續也有相關陳情案,石木欽違失情節重大,今天審查會通過此彈劾案,對監察院意義重大。
王美玉指出,石木欽自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
王美玉說,尤其翁茂鍾所涉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案件,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也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
另外,她表示,在翁茂鍾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石木欽也未避嫌,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王美玉表示,石木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款、第7款與法官守則第1條、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1點及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
王美玉、高涌誠認為,不論個別或全體法官,都應廉潔奉公,讓法院成為公眾所信賴的公平審判機關,法官更應以高於一般公務員品操要求自身,並提升裁判品質。
王美玉、高涌誠說,石木欽歷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卻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辜負國家與司法機關對於被彈劾人深切的期許,足使一般人對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產生極為高度懷疑,石木欽違法事證明確,應予懲戒。(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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