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工程期間變更設計,荷蘭籍建築師法蘭馨侯班與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提告要求文化部給付服務費差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文化部應給付新台幣1億2888萬餘元。
法蘭馨侯班(Francine Houben)、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與衛武營籌備處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與簽訂契約,共同承攬「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新建工程」的規劃設計監造工作。衛武營籌備處於107年間裁撤後,契約由文化部承擔。
法蘭馨侯班與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主張,衛武營籌備處於97年7月14日通知他們,修正衛武營工程的主體空間設計規劃內容,構成契約「重大變更」情形,契約由文化部繼受,要求文化部給付服務費差額1億3000萬餘元。
文化部主張,工程主體內容變更時間在先期規劃與草圖設計階段,且原規劃大部分均留用,僅有草圖修正,並非重新規劃設計,不符合契約中所約定「重大變更」,認為原告請求給付設計費差額無理由。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法蘭馨侯班與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已就工程「草圖階段15%」所生服務費差額另案提告,最高法院判賠2000餘萬元確定,根據確定判決見解,衛武營變更空間設計確實屬於重大變更,北院在本案不能作出與最高法院相反判斷。
北院根據雙方契約並扣除文化部已確定給付的草圖階段15%所生服務費差額後,判決文化部應再給付1億288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是全世界最大單一屋頂劇院,耗資百億元打造,自規劃興建到完工,備受全球關注,曾獲權威雜誌「時代」評選為世界百大景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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