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鄭惠中在餐會上掌摑文化部長鄭麗君,涉嫌妨害公務。北檢認為,鄭麗君出席餐會無關公權力,此部分犯嫌不足,今天不起訴;傷害、公然侮辱罪嫌因鄭麗君未提告,則無法訴追。
北檢表示,鄭惠中當眾掌摑政務官已逾越表達意見的合法方法範圍,實不可取,但她所涉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嫌,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而被害人即文化部長鄭麗君並未提出告訴,且表達希望不要聚焦在其個人,其有責任讓社會減少第二波暴力發生,呼籲社會冷靜面對衝突,不要複製暴力等語。因此,該部分因欠缺訴追要件,無法提起公訴。
全案起於資深藝人鄭惠中今年1月22日出席民國108年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當眾掌摑鄭麗君,事後表示因鄭麗君及執政黨提「去蔣化」政治主張,一時情緒激動而失控動手,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將她移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演藝人員基金會自101年起,每年都向文化部申請補助春節等三節聯誼活動費與致贈藝人禮品費共計新台幣150萬元,以舉行餐會並慰問貧病藝人,經文化部核准,演藝人員基金會籌辦三節餐會,歷次均發函邀請文化部長官與會。
北檢表示,文化部長參與關懷演藝人員春節餐會,是獲邀以部長貴賓身分與會,並非以經文化部指定的演藝人員基金會董事或監察人身分參加。
此外,鄭麗君也證稱,出席餐會並非基於文化部為監督演藝人員基金會是否按文化部補助意旨確實舉辦相關活動的目的,而是代表文化部表達對資深演藝人員、基金會與餐會的重視與關懷。
北檢認為,鄭麗君出席餐會時,縱使曾宣達多項文化部政策,但從她參加的用意、性質與活動內容觀之,實與公權力行使無關。
北檢也指出,鄭麗君出席餐會致贈加菜金,但加菜金並非由文化部公款支應,而是鄭麗君自費捐獻,當然不屬公權力行使的範圍,因此鄭惠中妨害公務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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