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會議今天通過「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草案,最快7月底上路,未來若都更實施者與待拆戶協調破局,可請求市府協調、代為拆除。
新北市政府表示,配合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以自治法規訂定「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草案,今天在市政會議上通過,最快7月底上路實施。
新北市長侯友宜指出,「新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辦法」(簡稱代拆辦法)是相當重要的草案,發布實施後,未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若只有20%以下的不同意戶,就可依程序向市府申請代拆。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表示,代拆辦法草案不僅提升法律位階以自治法規訂定,強化公權力執行效力,在程序面上也注重溝通協調機制的完備,讓市府最後處理待拆戶更有正當性及合理性。
都市更新處指出,都更實施者要秉持真誠磋商精神極盡與待拆戶溝通協調外,市府受理代拆後也會再進行協調程序;若還無法達成共識,市府就會訂定期限執行公權力。
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代理處長張壽文表示,代拆辦法草案分5個階段,都更實施者在前置階段只要基於「真誠磋商精神」與不同意戶協調未果,就可申請由市府成立再協調小組,與實施者、不同意戶代表進行至少2次再協調。
他指出,協調後,整合進入研商階段,最後進入執行階段,流程耗時約半年。不同意戶在磋商時可向實施者提出異議,後續仍可循司法提起訴願,不會影響應有權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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