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顧名思義就是維護軍紀的法律。不只有規範具體犯罪行為的「陸海空軍刑法」,還應該包括規範執行程序的「軍事審判法」,甚至涵蓋懲罰違失行為的「陸海空軍懲罰法」,三者合一,オ是完整的「軍法」。
有人批評現在國軍沒了「軍法」,有人立刻還擊「陸海空軍刑法」還在,只是平時交給司法審判,戰時還是由「軍法官」處理,誰對?老實說,都對,也都不對。
平時的軍法,交給不懂部隊文化的司法官偵審,逃亡的,辦到人都退伍了,案子還沒起訴呢!暴行犯上的、衛哨兵甩了裝備回寢室睡覺,置警戒勤務於不顧的、雷達站班長帶班溜號嫖妓的....,沒有一個被覊押,不是緩起訴就是判緩刑,甚至還不起訴,判無罪。這些情境看在正常官兵眼裏,你猜他們心中還有沒有「軍法」?
戰時的軍法,縱然由號稱「軍法官」的人接手,可是平時一件案子也沒得辦,一打仗,全丟給他,把他當神叫他怎麼幹?大家真的沒想過嗎:飛行員平時不准飛、軍醫官平時不准看病,打仗了,飛機オ擺在你面前、手術刀オ遞交你手中,你期待他們能怎麼幫?!
再談談「陸海空軍懲罰法」,自洪仲丘案後,現在部隊連對士兵施以「罰站」處分,都要遵守做成「書面」,完成「送達」オ能執行,我們對「人權」的維護真是夠了,而對於「紀律」,你說不是選擇放棄,誰信?
「軍法」確實在呀!但若是紙糊的,硬穿在國軍的身上,這還算不算是Armani?諸看倌們,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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