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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環評案爭議 環保署:強化現有法規執行


發佈時間:2019/04/01 11:45
最後更新時間:2019/04/01 11:45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深澳燃煤電廠、中油三接站等環評案引發外界對老舊環評案的討論,環保署長張子敬今天在立法院表示,經盤點現有環評審查機制,老舊環評案將透過強化現有環評法規來控管。

張子敬過去接受中央社專訪時曾表示,環評法欠缺老舊環評退場機制,有這樣的缺陷就可檢討,有些老舊環評衍生爭議,也許可討論是否透過撤銷環評結論,或要求開發單位提環差程序解決。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張子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暨立法計畫,並備質詢。張子敬在業務報告時指出,針對老舊環評案,現階段將持續強化現有環評法規的執行,必要時再檢討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張子敬指出,為了建構明確、有效率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經盤點可再精進的行政程序,包含環評審查過程中,若有涉及各相關機關法定權責,將分工併行作業,環評則會聚焦環境議題的審議。

此外,也包含強化環評委員及專家學者意見,於專案小組充分討論,由環保署盤點、追蹤環評委員及專家學者所提意見開發單位的處理情形,提升審查效率。
 

至於老舊環評案件引起的爭議,張子敬強調,目前已檢討改善行政作業程序,若屬於不需修法就可調整的範圍即進行調整,並盤點可再精進的行政程序,針對老舊環評案件處理,會強化現有環評法規執行至環境問題被妥善處理,必要時再檢討修正環評法。

環評法規定,開發單位在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後,超過3年才開發時,應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以深澳燃煤電廠為例,曾在2010年4月動工,後來雖因抗爭停擺,但法律上仍認定有在3年內開發,不需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給主管機關審查、不需與環境現況比較,因此引發後續老舊環評案爭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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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深澳電廠#中油三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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