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表示,外界質疑修訂刑法嚴管聚眾鬥毆,會被用於對付集會遊行,這是「大大錯誤」;政院官員說,為避免外界誤會,已定調不修社維法,修正草案對用字更謹慎。
蘇貞昌要求修法嚴辦街頭聚眾鬥毆,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罰金上限大幅提高至新台幣10萬元,且攜帶兇器可加重其刑。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蘇貞昌在院會中提到,他大學二年級修讀刑法時,「刑法原理」序文中寫道:「法條有限而世事無窮,以有限之法條,審無窮之人事,勢所難能。」法條應要與時俱進。
蘇貞昌說,刑法罪章裡面,保護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種種不同,所以有些人誤以為本次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大大錯誤」。本次修法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蘇貞昌表示,草案明確「公然聚眾」定義,並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就是要讓民眾知道政府對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為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
政院官員指出,這次修法不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是為了避免外界誤解修法會影響到集會遊行自由,所以政院決定不修社維法;刑法修正草案上也特別加上要有「意圖為強暴脅迫」的主觀犯意,讓文字更為明確。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刑法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在公眾場所聚集,且前提是要有意圖強暴脅迫,才會構成犯罪要件;如果是集會遊行,沒有意圖強暴脅迫,不會涉及這項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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