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滿民國105年罷工後,華航未依協議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升待遇,向北院提起訴訟。北院認為禁搭便車條款等無效,今天判空服員工會會員敗訴。
空服員職業工會理事朱良駿上午到庭聽判後表示,很遺憾法院站在資方這邊,認為團體協商至少是白紙黑字的民事契約,中華航空公司有必要履行,工會絕對提起上訴。
全案起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民國105年間發動罷工行動,經時任勞動部長郭芳煜協調,工會與華航簽下7項協議,內含將「外站津貼」由3美元提高到5美元。
「外站津貼」約款第2點規定,「公司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第1點『外站津貼』調升之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之名單為準。」(禁搭便車條款);第3點則是「公司如有提高非會員之空服員第1點『外站津貼』之情事,公司應再提高相同金額之『外站津貼』予會員」。
事後,華航也提高非工會會員「外站津貼」,引起職業工會不滿。工會認為,華航未依約維持工會會員空服員與非會員空服員之間存有每小時2美元差額,因此,由18名會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華航給付「外站津貼」差額。
台北地方法院提供的新聞資料指出,工會參與協議的談判小組成員並非依團體協約法規定程序產生,成員包括律師等非工會成員,也與團體協約法的協商代表原則上以工會會員為限規定不符。
承審法官認為,協商開啟、協商代表推派等程序不符團體協約法規定,因此,認定工會與華航簽下的7項協議,應屬針對解決勞資爭議以平息罷工所為的一般性團體協商,不是團體協約法上的團體協商,僅能拘束工會與華航。
承審法官也認為,「外站津貼」約款並非團體協約,也未依團體協約法規定於正當理由下,賦予其它工會、其它工會勞工或未加入任何工會勞工,有透過與雇主集體協商或個別約定,取得與團體協約關係人相同勞動條件機會。
法官另採信華航說法,認為「外站津貼」約款將造成工會會員與第三人之間永無止盡的差距,因此,認定「外站津貼」約款無效。
法官認為,「外站津貼」約款無效,因此,工會會員請求華航給付差額無理由,判決駁回,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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