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布刑法185-3條修正草案,重點為加重刑罰及增訂沒收條款,酒駕致死本刑最重12年、再犯酒駕致死本刑最重死刑,犯罪交通工具增訂沒收條款,草案今天送行政院。
法務部長蔡清祥、次長蔡碧仲及檢察司長王俊力今天下午在法務部與媒體茶敘時,針對酒駕政策規劃(刑法185-3條修正草案)進行說明。
蔡清祥說,農曆年期間台中一件酒駕撞死人事件,引起社會重視,酒駕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政府有責任要來防制酒駕,做最嚴厲的懲罰,今天公布刑法修正草案,原本打算邀請台中案件的被害人父親到場見證,但被婉拒,他晚點會打電話致意,告訴這名父親,他的孩子並沒有白白犧牲,用生命去喚醒對酒駕議題的省思。
蔡碧仲則說,加裝酒精鎖部分,因為是交通部主管,相關修法由他們來做,法務部就刑事程序部分,檢察官在做緩起訴時,可將酒精鎖作為緩起訴條件,法官在做緩刑時,可將酒精鎖作為緩刑條件。酒駕致死罪部分,依個案情形,若惡性危害嚴重,形同殺人,仍可適用刑法殺人罪來加以處罰。
外界關心,酒測值多少將作為酒駕殺人罪與一般公共危險罪的門檻?王俊力表示,並沒有訂出這項門檻,仍然將酒駕刑責全列在公共危險罪裡(刑法185-3條),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加重刑責,修法前酒駕致人於死,本刑為3年至10年,修法提高為5年至12年;修法前酒駕致人重傷,本刑為1年至7年,修法提高為3年至10年。
王俊力說,增訂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本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新增再犯酒駕致人重傷,本刑為5年至12年;草案加重刑罰部分,與世界各國相比,算是比較重。
此外,增訂沒收條款,原則為駕駛的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王俊力表示,但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的重要性、交通工具價值低微等情形,可以是例外,不用宣告沒收,也就是警方查獲酒駕時,先行查扣交通工具,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再宣告沒收。
王俊力表示,在戒癮治療部分,在監者,將開辦戒癮班、團體治療等;未入監者,則是結合醫療資源提供戒癮處遇,呼籲民間及公益團體一起投入反酒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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