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夾娃娃機亂象叢生並缺乏管理依據與標準,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等人將提案修法,納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進行管理,並訂營業場所至少要離學校、醫院50公尺以上等規定。
此外,全案預計最快將排入22日的立法院院會報告事項。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童惠珍等16人提案指出,近年來街頭出現許多24小時營業的「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根據財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07年初,夾娃娃機店已達3353間;行政院消保處及經濟部去年5月進行聯合稽查,發現高達9成商品標示不合格。
而且根據媒體報導,夜市的夾娃娃機內竟然出現龍蝦、沙公等活體生物,還標示「保證取物金額490元」、「夾無脊椎動物不違法」等現象。
林奕華說,「選物販賣機」經中央主管機關歸類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不需領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的場所,僅須標示保證夾取金額,並由經濟部評鑑通過便能合法經營機台,使得經營門檻低,導致亂象叢生,並缺乏管理依據與標準。
林奕華指出,為解決夾娃娃機所衍生出的公共安全、消防、違反動物保護法等問題,以及避免青少年養成「以小搏大」的賭博心態,並健全夾娃娃機相關管理制度,研擬統一標準適用、建立一致性的規範,因此提案修法,納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進行管理,也避免有模糊地帶產生。
依據林奕華等人所提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指出,電子遊戲場業及選物販賣機的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至少50公尺以上。「縣(市)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於不牴觸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自行制訂符合地域需要之若干公尺以上限制之自治法規。」
林奕華解釋,現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若夾娃娃機店的距離規範與其不一致,未來修法討論時恐有很多爭議;為使修法盡快通過、保護青少年身心發展,使夾娃娃機店列入管理,所以才採「至少50公尺以上」規定,計算方式是採採兩點距離最近的直線距離。
提案內容也提到,夾娃娃機的獎品不得為活體生物,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的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2000元,禁止販售與使用酒類、檳榔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物品,並應設置明顯的禁止標示。
在人員進入部分,提案中規定,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每日夜間10時至隔日上午8時不得進入及滯留。但12歲以下者進入及逗留,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其中一人陪同。
提案最後也提到,為避免修法衝擊現有夾娃娃機業者,明定給予6個月改善的緩衝期限;屆期仍未改善,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縣市政府勒令其停業,並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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