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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消債條例 放寬規定盼提高更生機會


發佈時間:2018/11/30 16:18
最後更新時間:2018/11/30 16:18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放寬更生受理門檻的債務總額定義為「本金加利息」,希望讓債務人看到人生的曙光,讓弱勢者得以喘息。

提案修正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程序來協助債務人重生,解決社會問題。但歷經兩波修法,債務人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仍無法達到先進國家標準,造成主動面對並進入法律程序的債務人,仍有很高比例無法解決債務問題。

 

吳玉琴強調,為了提高比例,這次已經是第三波修法。這次透過修正及新增條文,主要有「降低門檻」、「減輕壓力」、「幫助清算」、「簡便程序」四大重點,她說,「希望本次修法能大幅提高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到八成以上」。

根據目前的消債條例,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沒有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在「降低門檻」部分,吳玉琴表示,這次修法之後,原1200萬元上限不變,但限縮僅計算本金及利息。另外,限縮駁回更生聲請要件,增列須「故意」不為真實的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才能駁回。
 

「降減輕壓力」方面,她指出,因債務而生的損害賠償、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超過本金週年比率2%部分視為劣後債權,降低債權的計算基準。另外,更生方案在計算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的總額應扣除不易變價及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的財產。

吳玉琴指出,這次修法明確定義盡力清償標準,債務人財產及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9/10用於償債即視為盡力清償。另外,無財產者為4/5。必要生活費用則比照強制執行法,以當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為計算基準,並且為了債務人的生活需求,在法條中定有提高或降低的彈性。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者,降低債務人免責聲請門檻,從原定清償數額3/4降為2/3。

「幫助清算」方面,吳玉琴指出,法院因債務人隱匿、毀損財產或為資料的不實記載而為清算不免責的裁定,限縮在需有「故意」且「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有「重大延滯程序」。

「簡便程序」方面,她說,增列調解到場而不成立時,債務人在現場可直接以言詞向書記官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更生方案履行有困難者,得直接轉清算程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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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弱勢#三讀#修法#消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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