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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聽好!月薪沒4萬不能「面議」 違者最高罰30萬


發佈時間:2018/11/29 10:53
最後更新時間:2018/11/29 10:53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案,自明天(30日)起,未來雇主在招募員工時,若薪資未達4萬元,必須公開薪資範圍,不能僅寫面議或未公開揭示,未遵守規定的雇主將處6到30萬元。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讓薪資資訊透明化,勞僱雙方資訊對等,求職者應徵前若能事先清楚各職缺薪資範圍,也能避免面試後,才發現薪資不符預期的狀況,同時能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雇主也能更有效率地篩選人才。

 

若僱主鑽法律漏洞,僅在求職資訊上顯示「2萬2000元至3萬9999元」等方式規避法令,勞動部表示,目前與地方政府交換意見後的結果,由於薪資行情會按照行業、區域而有所區別,因此制定一致性標準有困難度,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不過還是會提供雇主薪資行情的參考資訊,成為評估依據。

勞動部勞動發展署就服組組長陳世昌說明,若僱主在廣告上標示「薪資面議」,求職者面試後發現薪資低於4萬元,求職者可檢附僱主招募廣告,並寫明面試日期等,地方政府接獲檢舉後,確認案件屬實就會向僱主開罰。

針對僱主招募職缺時薪資確實高於4萬,但因求職者表現不佳,面試後才給予低於4萬元的薪資;或是向求職者表示,試用期過後才會將薪資調高至4萬元以上等案例,陳世昌指出,這些職缺若在招募時未標示薪資,都恐造成違法。
 

實習編輯/許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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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求職#僱主#薪資#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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