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認為台電核電廠對於低階核廢料以焚燒方式處理,可能衍生潛在性輻射公安疑慮,申請自動調查,原能會今天表示,焚化需符合相關規範並通過原能會安全審查。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認為台電公司核能發電廠為了減少低階核廢料的總量,以焚化爐焚燒3座核電廠所產生的部分低放射性廢棄物(即低階核廢料),可能於排放時增加環境中的輻射物質,衍生潛在性的輻射公共安全疑慮,因此申請自動調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9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應負責減少放射性廢棄物產生量及其體積。核電廠對可燃性低放廢棄物,使用焚化爐進行焚化減容,需符合國際原子能總署108號安全指引要求,並通過原能會嚴密安全審查後才能運轉。
原能會表示,核能電廠使用焚化爐進行可燃放射性廢棄物減容,是國際間普遍採用的成熟技術,已有數十年的使用經驗,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並發布108號安全指引,做為焚化爐安全規範以確保安全。
原能會指出,美國、英國、法國、德國、俄羅斯、加拿大、日本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瑞士、斯洛伐克、瑞典等國家均設有焚化爐,由於減容成效良好,在歐洲與美國還有商業用的焚化爐,可接受其他國家委託焚化處理放射性廢棄物,如瑞典 Studsvik 公司與美國Energy Solutions 公司。
原能會表示,核電廠焚化爐需依原子能法規相關規定,在嚴格管控下執行各項作業,包含分類、焚化、廢氣排放偵測、爐灰貯存等。歷年來有關廢氣排放均符合安全標準,焚化爐產生灰燼也都妥善貯存於核電廠的貯存庫內,不會對廠外環境造成影響。
原能會重申,跟台電公司有分別對核電廠附近地區環境輻射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均上網公開,長期以來核電廠外未有發現輻射異常情形,另外,原能會也建立全國即時環境輻射監測,確保不會對廠外環境造成影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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