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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海帶案二審逆轉無罪 仍應行政裁罰


發佈時間:2018/04/03 17:30
最後更新時間:2018/04/03 17:30
圖/TVBS資料畫面
圖/TVBS資料畫面

雄檢偵辦高雄市海帶加工商潘姓夫婦涉嫌以工業級「碳酸氫銨」製作黑心海帶販售,一審判兩人徒刑各1年2個月,兩人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結,改判無罪;仍應依食安法行政裁罰。

高雄高分院認為這些添加物雖然屬合法,但潘姓夫婦未事先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應依食安法行政裁罰,二審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高雄地檢署民國104年指揮警方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前往高雄市鳳山區稽查,在潘姓夫婦住處發現工業級「碳酸氫銨」53公斤及浸泡後準備出售的海帶。

檢警查出潘姓夫婦從事海帶加工販售達10年,涉嫌先將海帶原物料浸泡在添加礬粉等溶液中泡至變硬後,撈起沖水再泡進添加工業級「碳酸氫銨」及重鹼的溶液中變軟後,再沖水及加入保險粉保鮮裝箱販售。

檢警估算這種海帶商品約3000公噸被國人吃下肚,主要流入高雄市左營區、鳳山區、大社區的傳統市場等攤商販售,不法所得超過新台幣8800萬元。潘姓夫婦喊冤辯稱自己也這樣吃,仍被檢方起訴。
 

高雄地方法院106年11月審結,認定潘姓夫婦使用多種非食用級添加物,依共犯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而販賣罪,各判徒刑1年2個月,併科罰金110萬元,查扣不法所得約428萬元。

潘姓夫婦否認違法,上訴高雄高分院堅稱添加物是「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品項,合議庭法官審理發現食品添加物標準的正面表列,碳酸氫銨、銨明礬列第6類「膨脹劑」,碳酸鈉列第7、14類,冰醋酸第11類等,屬可添加物。

高雄高分院審結,認為這些添加物雖然屬合法,但潘姓夫婦未事先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將原判決撤銷,但主管機關仍應依違反食安法第18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裁罰。全案可上訴。

檢方表示已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研議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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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帶#加工#碳酸氫銨#黑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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