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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勒索?拾物修法 報酬無上限


發佈時間:2011/11/10 13:0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民眾撿到任何財物依法,可要求對方給3成報酬,這樣的作法雖然依法有據,卻屢屢引發爭議,因為這條法令在民國18年就立法,當時是考量撿到東西要招領,還有交通往返都需要額外支出,才立法給報酬,但現在已經不合時宜,決定修法,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未來撿到錢要求報酬不再是「3成」,而是「相當之報酬」,只是「報酬」要給「幾成」沒一定標準,恐怕會造成更多爭議。

你掉錢,我急著撿,這個月台北一名吳姓騎士要買傘,不小心掉了3100元,剛好被經過的游姓男子看見,立刻彎腰撿錢,當場向對方索取3成的報酬,理直氣壯的態度,讓吳姓騎士相當傻眼,兩人差點上演全武行。

民眾:「我是覺得說很過分,不應該是這樣,撿到錢拾金不昧,本來就應該是這樣。」

不是所有人都像這樣,苗栗一名18歲少女,待業中很缺錢,但拾獲10萬元,第一時間是拿去派出所歸還,主人想包紅包給她,她還不求回報。

民法規定,撿到財物,依法可以請求3成報酬,對方沒給錢之前,可以行使留置權,把財物留著,但人家都說「拾金不昧」,為何會有這種法律?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民國18年就有這個條文,拾得物的人,他有花費一些勞力,先去告知招領,所以給他一些相對的報酬。」

民國18年,當時交通的確不便,才有3成補貼之說,但現在時空背景大不同,將近百歲的法律,早就不合時宜,立院初審通過,要將「3成」改為「相當之報酬」也要刪除留置權,只是報酬沒上限,恐怕將引發更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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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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