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下午2點半要再度開庭,這也是吳淑珍部分認罪之後最後一次的準備程序庭,而重點就是要針對洗錢案證據能力的爭執與不爭執點進行攻防。最新最快的法庭攻防實錄,TVBS將迅速為您掌握。
※1430-1450
◎吳淑珍出庭 哈欠頻頻
法:吳女士,你的身體狀況如何?
吳淑珍:血壓比較低一點。
法:有沒有是什麼我們法院要注意的事情?
吳淑珍:(手比醫生護士)。
法:有醫生和護士在幫忙是不是?
(吳淑珍點頭)
法:有狀況要告知法院喔,不要硬撐,瞭解嗎?
(吳淑珍點頭)
法:吳女士,我們還是會按照以前一樣,每30分鐘讓你休息一次,現在開始進行準備程序庭。
(吳淑珍聲音非常微弱,臉色蒼白,頻打呵欠)
法:吳淑珍洗錢案的犯罪事實跟證據方法,檢方有沒有補充?
檢:沒有。
法:吳女士,那你除了之前陳述的還有沒有要補充的?
(吳淑珍手比律師)
法:請律師幫你回答是不是?
法:律師,檢察官2月19和2月26日提出的,補充理由證據清單,有無意見?
律:2月13日所遞的補充理由書所述,第78到第79頁,非供述證據12和機密費核銷單C5-1,和C5-34,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北檢98年2月19日吳淑珍的筆錄和97年11月19日筆錄,沒有意見。
陳水扁97年7月24日筆錄,也是沒有意見。
馬永成、林德訓、馮瑞麟、沒有經過詰問,所以沒有證據能力,洗錢案供述證據部分,吳景茂、蔡銘哲、郭銓慶、葉玲玲、陳敏薰、徐立德、辜成允、沒有經過詰問,所以沒有證據能力。
非供述證據部分,國外銀行資料、陳報狀、更正申請書,還有追加起訴書,都沒有證據能力。
檢:許隆演、藍梅玲、林鈺女三人筆錄是否爭執證據能力,因為辯護人剛剛發言似乎不爭執,若爭執就傳喚三人,但確定不爭執是否記明筆錄。
律:我們爭執的是刑事準備(三)狀,編號4、5、6之證據能力,95年的書證部分不爭執,95年之書證部分不爭執。
藍梅玲已經聲請傳喚,許隆演、林鈺女不聲請傳喚,至於檢方要不要傳由檢察官決定。
檢察官林嚞慧:洗錢案的起訴書39頁原載,陳水扁和吳淑珍犯罪不法所得4億9415萬2395元,美金873萬5500元,漏載了陳敏薰1000萬的部分,所以不法所得應該是5億415萬2395元,及美金873萬5500元,共同被告和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供述,依刑事訴訟法159條之1第2項,應該證據能力,洗錢案證據部分,由於海外銀行的資料,乃法務部透過司法互助,請新加坡檢察機關,向該法院聲請令狀,依法向銀行調取之文書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法:檢察官所言,辯護人有無意見?
律:最高法院實務上的見解,也認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陳述,未經對質詰問,所以不具證據能力,海外銀行的資料,回到刑事訴訟法規定,也是要符合,傳聞法則例外文書的規定,才能取得證據能力。
法:證據能力的爭議,合議庭審理之後另外裁判宣示。
◎珍血壓低 休息10分鐘
法:吳淑珍女士,你的身體狀況不是很好,到第8法庭去休息吧,由醫生和護士處理,現在時間2點55分。
(吳淑珍點點頭)
記者問:夫人,你是不是會冷?
(吳淑珍點點頭)
◎珍律聲請傳喚 吳景茂、陳敏薰等人
法:洗錢案爭執不爭執的事項,除了行事準備(二)所載外,有沒有要補充的?
律:如書狀所述。
法:書狀內提到公訴意旨所指的金錢,是否為被告吳淑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金錢指的是被告以自己、或借用他人帳戶,匯款流程中的金錢嗎?
律:應該是講,就是林嚞慧檢察官所指的5億415萬2395元和美金873萬5500元。
法:爭執事項,合議庭尊重辯護人所列舉的各項,請檢辯雙方就爭執事項舉出應調查之證據方法。
檢察官林怡君:我們沒有。
律:除了蔡銘哲、郭銓慶、辜成允鈞院已同意傳喚,我就不再重複聲請,另外聲請4名證人,吳景茂、葉玲玲、徐立德、陳敏薰。
法:檢察官有無意見?
檢:沒有。
◎法官要陳致中轉述問題給吳淑珍
法:請叫陳致中先生過來。陳致中先生,我們有幾個問題要問你的母親,請你念給他聽。
(轉遞2張A4大小的紙張給陳致中)
(陳致中點頭離開)
※1525-1540
◎指示吳景茂開戶、成立紙上公司 吳淑珍當庭認
(吳淑珍進法庭,不停拉領子,手拿兩張A4紙)
法:吳女士,我現在有幾個問題要跟你請教:
第1、對於起訴書部分,你是否曾經指示吳景茂,在民生分行開戶,這部分你爭執不爭執?
吳淑珍:什麼叫做爭執?什麼叫做不爭執啊?喔,有啦有啦!
法:爭執就是說你對這件事,你認為沒有發生,不爭執就是認為有這件事情。
那你們在海外成立的AWENDO紙上公司,受益人是不是陳致中和陳幸妤?
吳淑珍:詳細的時間點我忘了,但是有這件事沒有錯。
法:是不是有以吳景茂為名,在新加坡標準銀行開戶,後來還在澤西島開了紙上公司,陳幸妤和陳致中是受益人,這點你爭不爭執?
吳淑珍:不爭執。
法:有沒有以吳景茂為名,在新加坡瑞士信貸銀行開戶,吳淑珍是有權簽章的人,這點你爭不爭執?
吳淑珍:不爭執。
◎用母親當人頭開帳戶 珍:有
法:第5個問題,你有借用吳王霞在彰化銀行開戶,使用她的帳戶嗎?
吳淑珍:我媽媽是有個帳號沒有錯,但是是在很久以前,在陳水扁當市長以前,我不知道帳號為何,要回家查。
◎兒媳瑞士有戶頭 珍:承認
法:你和陳致中和黃睿靚,是不是在瑞士美林銀行有開戶,黃睿靚在日內瓦開了兩個帳戶,成立寶昌公司,陳致中有在瑞士蘇格蘭庫斯銀行開戶,你爭不爭執?
吳淑珍:不爭執。
◎大量資金匯海外 珍認金額
法:第7個問題,89年5月20日,從這時候開始,有陸續借用吳景茂、陳俊英、陳和昇等人帳戶,把錢匯到海外,97年1月9日瑞士查扣2100萬美金,這個部分你爭不爭執?
吳淑珍:我要說明一下,不是從89年開始,這是很久以前就開始匯的款項,但是那時候還沒有成立AWENDO公司,是後來才成立的,時間點要葉玲玲,他是我的理財專員,他本來就很早建議我這樣做,而且這是一個流程,對流程和金額我不爭執,只有爭執時間。
◎匯191萬美金給吳澧培 珍:帳戶吳提供
法:第8個問題,97年2月21日,從AWENDO帳戶,匯191萬多美金給吳澧培,後來吳澧培又匯回台灣兆豐銀行給檢察官查扣,爭執不爭執?
吳淑珍:我要不要說明一下,因為瑞士美林銀行,凍結2100萬美金之後有行文給我,那時候我才告訴總統說海外還有存款,因為不講不行,而且葉玲玲跑去其他銀行了,銀行也告訴我要不要把錢全部匯出去,我那邊還有100多萬美金,所以才會告訴總統,總統說這個錢他要用,才會匯到吳澧培的帳戶,但是帳戶是吳澧培提供的。
※1545-1600
◎傳喚證人 珍提意見
律:傳證人的順序能不能照我們聲請的順序?就是吳景茂、葉玲玲、徐立德、陳敏薰。
吳淑珍:先傳葉玲玲,再傳徐立德、吳景茂,再傳陳敏薰。
法:那就按照妳的意思,吳女士妳還沒有意見?
吳淑珍:沒有。
法: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林嚞慧:沒意見,但徐立德和葉玲玲,希望能夠排在同一天。
律:我上網去看,陳前總統有傳喚證人,這個部分跟我們重疊,所以我們捨棄張俊雄和葉菊蘭。
法:他們問的和你們問的,是一樣的嗎?
律:那個部分我們捨棄。
◎珍盼傳多名證人 法關心健康
吳淑珍:證人能否一次庭期傳多一點人?
法:我怕妳身體負荷不了(台語)。
吳淑珍:可以啦,我可以負荷,只是你證人會問很久嗎(台語)?
法:我也想一次問完,但怕妳身體不好,妳來一次就要花很多錢耶,這不是唱歌「咻」一下就沒了耶(台語)。
吳淑珍:同一個案子人可以排在一起,像吳景茂是人頭,葉玲玲、徐立德、陳敏薰可以排同一天,像陳敏薰1000萬而已很簡單啦!
法:不是我不想,是怕妳身體負荷不了。
吳淑珍:你不要問那麼多就好了啊,都已經在查的東西了,雙方節制一下嘛,我不會像總統講這麼多話。
◎法口誤 珍:吳景茂是哥哥 而且他很氣我
法:我先跟你說謝謝啦!反正吳景茂是你弟弟,你叫他多跑幾次也不會怎麼樣。
吳淑珍:他是我哥哥啦,他已經很氣我了。
法:下次庭期是禮拜二、禮拜四,陳致中先生,還是麻煩你要陪媽媽來。
(1600庭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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