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與遠通電收2007年簽約,由遠通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等經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依約由原本「計次收費」調整、擴充原設備進入一段式費率的「計程收費」階段,但遠通不滿高公局2012年開會指示變更建置計畫,將原「一段式費率」改成「三段式費率」,導致遠通多花1億2015萬餘元開發費用,高公局卻不願補助,因此提告求償這筆費用,台北地院今判高公局敗訴,須全數支付遠通電收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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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與遠通電收2007年簽約,由遠通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等經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依約由原本「計次收費」調整、擴充原設備進入一段式費率的「計程收費」階段,但遠通不滿高公局2012年開會指示變更建置計畫,將原「一段式費率」改成「三段式費率」,導致遠通多花1億2015萬餘元開發費用,高公局卻不願補助,因此提告求償這筆費用,台北地院今判高公局敗訴,須全數支付遠通電收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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