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換屋族可善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減輕負擔,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3大要件」才適用;若將後購的房地先行出售,這種「買新賣新」的型態,將不適用重購退稅。
換屋「重購退稅優惠」條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符合「3大要件」: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先後購入不同的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買新賣新」將後購的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的房地,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之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不符,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後於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再於114年4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17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之A屋,則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因此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補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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