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銀行行員盜領客戶款項達新台幣119萬元,金管會今天開罰凱基銀600萬元並提出5大監理要求,其中包含要求凱基銀必須建立客戶資產大量流出監控機制,並落實客戶關懷措施。
這也是金管會自2019年6月推動「理專十誡」以來,發生的第11件理專弊案。凱基銀行回應,案件皆已於去年發生當下立即懲處及免職,並同步改善內控作業流程。
金管會調查,凱基銀行北門分行行員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間私自代客戶臨櫃辦理交易,挪用客戶款項119萬元,繼光分行理專則在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間與客戶行內外帳戶間有資金往來,並在2020年11月持客戶存摺、蓋妥印鑑的交易單據交付一名假扮客戶代理人的友人並偕同臨櫃匯款,存匯櫃員在執行交易時卻沒有落實確認客戶身分。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侯立洋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凱基銀行沒有完善建立客戶與行員個人資料相同的控管機制,以致客戶對帳單地址被變更為行員或其親屬戶籍地或居住地,難以發揮對帳單的防弊功能。
此外,凱基銀行針對客戶臨櫃辦理存匯交易已規定須由另一櫃員或主管確認的雙重控管機制、非本人臨櫃取款交易若發覺異常須電話照會等規範,但以上2案櫃員都沒有落實相關規範,以致沒有及時察覺異常。
侯立洋說,凱基銀行先前發生過一件員工挪用客戶款項案件,不過該案為凱基銀行內部自行發現,金管會僅處以糾正;此次2案凱基銀行內控確有缺失,因此宣布開罰600萬元。
金管會並提出5項監理要求,第一,要求凱基銀行自行檢討所涉總行通路督導主管責任;第二,要求凱基銀行建立客戶資產大量流出監控機制,並落實客戶關懷措施。
第三,要求凱基銀行參照理專十誡2.0建立相關態樣予以監控;第四,要求凱基銀行對客戶加強宣導,避免與行員間私下資金往來,並應定期檢視對帳單。
第五,要求凱基銀行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此案違法失職人員。(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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