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校園性侵案,王姓學弟今年3月遭判刑3年6月定讞,被害學姐另提民事求償新台幣130萬元,一審判須賠90萬元,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仍判王男敗訴,須賠90萬元定讞。
這起案件源於,王男為被害女子的直屬學弟,他於民國104年6月27日晚間參加校內畢業聚會,第二天凌晨3時30分左右,陪同酒醉的被害女子到一樓電梯旁走廊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脫掉自己及被害人下半身衣物,並將自己身體壓在被害人身上。
根據判決書,王男正要性侵之際,被害人男友從租屋處沿途尋找而來,王男因聽聞有人靠近,趕緊起身穿起褲子,而未能對被害人性交得逞。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王姓男子表示願意認罪,但以飲酒過量不記得事發經過為由,聲稱無從自白;合議庭根據多名證人證詞及被害人外陰部檢出王男DNA,維持一審罪刑,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6月。
最高法院於去年3月底,駁回上訴,王男日前已入獄服刑。
被害女子在一審期間另提起民事求償130萬元,一審認定王男乘機性交未遂,已侵權須負賠償責任,判王男須賠90萬元;王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院二審審理後,今天認定王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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