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發生偷拍案件,日前一名女子經過台北市市府捷運站,上樓梯時聽到有腳步聲跟著她,一轉頭就發現手機立刻大喊有人在偷拍,只是有熱心民眾和員警路過協助抓狼,事後被害女子要求只要刪除照片,跟捐1萬元給育幼院就不提告,但警方提醒如果怕麻煩和嫌犯達成和解,就怕有些人學不到教訓又再偷拍。

記者謝宜倫:「日前一名女子走在市府捷運站1號出口附近,原本是要上樓梯走回公司的途中,但她就是不斷聽到,一直有腳步聲跟著她,一轉頭就發現有人正在偷拍她。」

員警呼叫支援,把人帶回派出所偵訊,偷拍嫌犯也坦承犯案其實偷拍屬於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得要由被害人提告才能依情節定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或是拘役30萬以下罰金,被害女子最後選擇不提告,要求他把照片刪除就好,以及捐款1萬元給育幼院。

同意刪除就原諒嫌犯,但偷拍案例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好不容易有員警協助抓到現行犯,比起之前要從證物當中的無臉照片、影片尋找被害人再請他們來提告,而且怎麼證明畫面裡的就是她們本人,困難度都破表,就是因為法律這樣死板板的規定,檢警調查後妨害秘密罪起訴的案件比起不起訴的比例明顯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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