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游姓婦人和楊姓男友同居長達16年,不料對方去年登記結婚,新娘卻不是自己,她氣得跑去男方住處理論,一氣之下將茶几上的糖果盤、泡茶用具等物悉數砸爛。台中地院認為,雖砸壞的物品可能是雙方同居時一同購買,但2人已分手,游婦行為構成毀損,因此判她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判決書指出,63歲的游婦和楊男同居16年,但男方現任妻子劉女出現後,2人感情逐漸生變,最後走向分手結局,而楊男也在去年11月和劉女登記結婚;事後,游女心有不甘,並於今年2月20日前往對方家中理論,一氣之下把茶几上的水果盤、糖果盤,以及泡茶用具砸得稀巴爛,遭劉女提出告訴。
不過,游婦失口否認犯行,指她和楊男同居了16年,感情始終很穩定,但劉女卻介入2人關係,還提告她妨害名譽,自己收到傳票才會去找對方理論,過程中突然一陣頭暈,倒地時不慎把桌上物品拉到地上,並不是故意的;再者,上開物品也有可能是她和男方同居時買的,劉女明明是外人,憑什麼告她。
全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游婦倒在地上後,隨即起身將桌上物品往下丟,顯見她是故意砸東西,和其說詞明顯不符;此外,就算毀壞之物品確有可能是被告購買,然而根據民法規定,上開物品可認定為游女和楊男共有之物,被告任意將之搗毀已構成毀損,因此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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