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最高法院判刑3年4月定讞。馮滬祥聲請再審,但高院認為不符再審要件,去年裁定駁回。馮滬祥不服高院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予以駁回。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93年,馮滬祥被控在家中性侵菲傭;被害人在友人協助下,聯繫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部職員,陪同前往醫院就診並報警;事後雙方簽下和解書,菲傭拿到新台幣80萬元和解金後返回菲國。
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以強制性交罪,判處馮滬祥有期徒刑3年4月。馮滬祥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105年10月7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馮滬祥105年10月26日服刑,106年初獲准保外就醫。
馮滬祥去年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主張女子承認從他的臥室中垃圾桶採得保險套,再塗抹精液在兩條內褲,並指女子回到菲律賓後透過視訊坦承誣陷,但原確定判決卻都未予採信,事實認定有誤。
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證明確,馮滬祥憑己意任作指摘,不符再審規定,去年底裁定駁回,馮滬祥進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已說明為何不採信對馮滬祥有利的證詞,馮滬祥所提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認定,今天駁回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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