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陳光軒因為幫女性選民服務,結果兩人竟發展出「車震情」,事後女方提告妨害性自主,其丈夫提告妨害家庭,兩者初審皆判陳無罪,二審陳被判2個月徒刑,且須賠償40萬元。陳光軒在臉書上貼文說,抱怨同一件事情到底要講多久,還說「你們爽就好!」
2015年時,已結婚來台15年的越南阮氏女子,因自家開的店有人鬧事,請縣議員陳光軒幫忙處理,但在同年11月,兩人在苗栗縣玉清大橋上搞車震,事後阮氏用LINE質問陳光軒「對我做亂來的事情」、「你在你車子裡強姦我」,陳則回應「妳沒有拒絕」、「為何妳事後見面還想我親妳」。
阮氏控告陳光軒妨害性自主,當時檢方認定不起訴;阮氏丈夫則提告妨害家庭,苗栗地方法院判陳無罪;丈夫不服,繼續上訴,二審認定阮氏與陳的確在車上發生性行為,判陳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阮氏丈夫同時也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光軒身為縣議員,應該身為表率,以正當方式服務民眾,不該藉由選民服務的機會,與有夫之婦發生性行為,讓其丈夫受到屈辱與痛苦,判陳光軒應賠40萬元,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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