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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判刑2年定讞 啟動防逃機制


發佈時間:2018/08/22 17:46
最後更新時間:2018/08/22 17:46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二審時各遭判刑12年、2年。最高法院今天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另駁回檢察官對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及林益世舅舅沈煥章與沈煥瑤的上訴。沈若蘭被控燒美鈔涉嫌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刑5月定讞,收賄無罪確定;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被訴洗錢,無罪確定。

 

林益世另被控於民國101年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地勇選礦負責人陳啟祥索賄新台幣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一二審均無罪,最高法院今天依刑事妥速審判法駁回上訴。

換言之,全案目前只剩林益世被控在99年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賄賂6300萬元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其餘全部確定。

全案起於陳啟祥101年間透過媒體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特偵組介入偵辦,林益世一度遭羈押。
 

案經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月。

高院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收賄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合併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並非與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聯的法令,難以作為違背職務上行為的依據,二審卻認為林益世違反立委從事政治活動應公正議事的規定,作為違背職務收賄的論據,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判決未具體論述林益世的什麼行為違背了什麼職務,或是用什麼方式濫用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職務上不得為之的義務,判決理由不備,撤銷違背職務收賄罪,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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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賄#防逃機制#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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