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車追撞前車,通常都是沒保持安全距離,後方得負肇事責任。不過去年在宜蘭一起案子,卻是後方機車騎士怒告前車駕駛過失傷害,原來當時轎車進入佛光大學被警衛示意停車,騎士從後撞上。她認為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然而調閱監視器發現轎車車速不快、況且警衛室前並非一般道路,因此地方法院判定汽車駕駛無罪,而騎士不服上訴,也被高等法院駁回。
楊性女騎士雙側前胸壁挫傷及四肢鈍挫傷、摩托車頭破損,結果她提告,指控前方胡姓女駕駛急煞害她反應不及摔車,應負過失傷害責任,一審法官判定汽車駕駛無罪,騎士又上訴遭高等法院駁回。
宜蘭地院審判長黃永勝:「肇事地點並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道路,被告並不是臨時停車,而是在警衛示意之下才停車,一般來講,如果從後面追撞的話,除非停車有不當,那後車照理講要保持安全車距。」
判決書中除了認為校區並非一般道路之外,也提到事發地點剛好是緩上坡、又是直行道路沒遮蔽,應該可以輕易查見前車減速並將停車。
佛光大學警衛:「一般民眾進來會先請他們在那邊停車,然後換證登記。」
佛光大學學生:「機車在遠遠就應該看到汽車要停啊,後面的人告前面的人應該不行吧。」
無論是一般道路亦或校區私有管理區域,唯有保持安全距離、提高警覺才能避免這樣的追撞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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