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市中山警分局中山一派出所等警員,涉收受酒店業者賄款包庇色情弊案,今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林姓前所長在內10名官警,其中7人遭求處重刑。
至於巫姓酒店業者等4人,北檢認定他們行賄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威信,但審酌他們坦承所有犯行,其中3人也分別自動繳交新台幣300萬元、200萬元、房地1棟的部分犯罪所得等情況,檢方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規定,從輕量處、以勵自新。
全案起於檢調獲報,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轄區內某酒店業者,涉嫌在2、3年前開始,為避免警方常到店內臨檢影響營業,按月支付現金等不當利益賄賂警察。
起訴指出,林姓、馬姓等10名員警,分別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所長及歷任21警勤區員警,他們為求私人不法利益,明知立邦酒店非法從事媒介性交易,而酒店巫姓、胡姓業者等4人為避免遭警取締、減少或完全不對酒店臨檢,每月支付4萬元給員警,逢三節(包含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則加倍到8萬元。
北檢偵辦後認為,林姓等10名被告為執法維護治安的警察,本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貪污違紀而足以損及名譽的行為,但他們竟利用國家賦予的權力與機會,包庇色情業者,嚴重損害公務員清廉認真信譽,讓警察人員遭受負面評價,甚至造成對警察人員與司法的不信任感。
北檢認定,這10名被告為圖個人私利,按月收受賄賂,有辱國家所授官箴清譽,其中包括馬姓被告等7名警察矢口否認犯行,建請法院從重量處;另外3名被告在偵查中知所悔悟,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建請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從輕量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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