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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開庭攻防交鋒 竟在傷患能不能搭小黃

記者 胡守得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7/09 14:00
律師劉孟哲表示,八仙塵爆傷患出院後搭乘計程車往返後續醫療、復健有其必要性。圖/TVBS
律師劉孟哲表示,八仙塵爆傷患出院後搭乘計程車往返後續醫療、復健有其必要性。圖/TVBS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今天(9日)上午續行審理八仙塵爆個案林沛茹的民事求償案,庭中兩造律師的攻防重點,集中在林女出院後是否僅能搭乘計程車回診、復健等一連串的交鋒。林女委任律師劉孟哲指出,林女右下肢嚴重燒傷行動不便外,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將增加感染風險,及易遭受外界異樣眼光,認為有搭乘必要。

劉孟哲庭後指出,被告的八仙樂園等律師爭執林女出院後,沒有一定要搭乘計程車往返就醫回診、復健必要,在於醫院診斷書中未述明這項需求;但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劉孟哲舉例說明,出院後自行換藥的棉花棒是必需品,依經驗、常情,根本不需要醫院在醫囑上一一列舉,才構成求償的必要支出。

士林地院今天先針對林沛茹的損害賠償內容做釐清,林女求償範圍包括醫療、復健用品、看護、交通、未來醫療、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及懲罰性賠償等8大項。

今天審理中,被告律師群對於林女出院後的後續回診治療、復健的計程車費5萬餘元,依照陽光基金會出具林女的復健摘要表描述,認為她出院後的日常生活能獨立自主,沒有一定搭乘必要,且可以其他大眾運輸工具代替。
 

劉孟哲當庭反駁指出,林女受到大面積燒傷,如果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將增加傷口感染風臉外,且其右下肢嚴重受傷,行動確實不便,另其燒傷外觀明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將受到外界異樣眼光,認為林女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性。

林沛茹在2015年6月的八仙塵爆中,仍是大學生,事件發生後,全身受到59%、二至三度的大面積燒傷,醫療初始,醫院曾發出病危通知,目前逐漸癒療中;林女自行委任律師,向肇禍的玩色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等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求償約580萬元。

法官當庭聽取雙方攻防爭點後,以林女的鑑定報告尚未完成,及另有爭點釐清,定下月底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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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樂園#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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