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連續2次處分認定,八仙樂園不用對出借的場地上發生塵爆意外負刑事責任,似乎符合了外界先前的見解,認為房東不用為房客導致的災害負責,但在事實上,近年法院陸續出現判決,指企業經營者將場地出租給人家營業後,若消費者發生意外與場地設施有因果關係,企業須證明已提供合理的安全服務與商品,否則無論有無過失,都要依《消費者保護法》賠償消費者損失。
1名9歲女童,9年前在高雄知名百貨公司內的電子遊樂場,被其他小孩子撞倒,女童碰撞到遊樂器材,導致膝蓋股脫臼,女童父母憤而向百貨公司求償。百貨公司主張,場地事出借給遊樂場業者經營,意外發生時,女童和父母也只是在旁觀看他人使用遊樂器材,並未消費,因此也還不算是「消費者」,並非百貨公司提供的服務導致損害。
出租也應監督確保消費者安全
法院一、二審都認為,消費者進入娛樂場所,在消費行為上,通常會使用服務空間及其附屬設施,所以場所的企業經營責任範圍,必須擴及服務空間及附屬設施,也就是企業經營者,須保障服務空間及附屬設施符合合理期待安全性,不會使消費者受傷,因此判百貨公司要和遊樂場業者、遊樂器材業者一起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台北地院簡易庭今年5月也審結一件客人帶著名貴皮包,到百貨公司地下美食街享用火鍋大餐後,發現烹煮火鍋用的電磁爐散出熱風,竟然把皮包烘到變形毀損,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消費者進入這間百貨公司時,期待可在百貨公司範圍內獲得合理的安全服務與設施,即使已經出租的場地,仍屬於百貨公司可監督確保安全性的範圍內,因此判賠消費者的皮包損失。
律師林峻義表示,一般消費糾紛如果要依《民法》侵權關係途徑求償,消費者都需要證明加害者有故意或過失導致消費者的損失等。但消費糾紛的對象若是企業經營者,根據《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是無過失責任,消費者只要能證明損失與企業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或商品有因果關係,而法院也認定企業經營者提供的這些服務或商品在客觀上安全性不足,則無論企業經營者有無過失,都應該要負賠償責任。
律師侯冠全進一步指出,消費者在引用《消保法》第7條時,只需要證明本身受傷是因場地空間及附屬設施造成的,就已經盡到舉證責任,這時候,必須由企業經營者負起較重的舉證責任,證明他們所提供的服務空間及附屬設施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才能免除賠償消費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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