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被控在太電案審理時作偽證,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孫道存證詞並不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的構成要件,今天判決無罪,可上訴。
孫道存等人被控從民國83年起,隱瞞董事會且違反政府禁令,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投資中國大陸,並掏空近新台幣200億元。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遭判刑14年6月、孫道存遭判3年徒刑,均已入監執行。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北院94年審理太電案,孫道存以證人身分應訊,在香港太豐行、香港海怡廣場是否為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投資等案情作偽證。
北院判決書指出,孫道存在香港太豐行部分的證詞,僅涉及香港太平洋電訊有限公司與香港太豐行間的關係,與同案被告有無依法在太電公司財報揭露香港太豐行為、太電公司在香港投資的公司等事項,並無直接關聯性。
香港海怡廣場部分,北院判決書則提到,孫道存證詞只涉及個人有無參與海怡廣場投資及簽署文件的間接事實,與同案被告有無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直接事實,也無直接關聯性。
北院認為,孫道存證詞不符刑法偽證罪「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的構成要件,因此判決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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