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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三周年》律師:八仙樂園早有人數安全考量

記者 胡守得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6/27 10:00
律師吳榮達表示,八仙樂園明知場地有人數安全考量,應對消費者損害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圖/TVBS
律師吳榮達表示,八仙樂園明知場地有人數安全考量,應對消費者損害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圖/TVBS

八仙塵爆案求償官司,被告的包括彩色趴主辦人呂忠吉外,還包括一般認為最有資力負擔賠償的八仙樂園與八仙的主要經營者,雖然外界認為八仙只是出租場地的「房東」,不需為「房客」呂忠吉的行為負責,但消基會義務律師團舉出4大關鍵,包括八仙借出場地時,有要求呂提供預估活動人數,可見八仙明知場地有人數安全的考量等因素,應對消費者損害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消基會義務律師團召集人吳榮達表示,會為塵爆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若用刑事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只能對刑事遭起訴的呂忠吉求償,但呂名下財產僅1、2百萬元,即使對呂求償勝訴,對這麼多受害者來說也是杯水車薪,而進行團訟,除了要求八仙和呂連帶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消基會律師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主張八仙樂園身為企業經營者,即使無過失,也要為場地內舉行的活動發生意外負責。

 

八仙曾要求呂評估活動人數
雖然檢方偵查認為,八仙只是出借場地,無法預期粉塵會遇到高溫燈具引發意外,因此至今只起訴呂忠吉,但吳榮達表示,刑事件解與團訟求償官司的結果沒有必然關係,吳並點出求償官司在《消費者保護法》部分的4大關鍵。

首先是八仙樂園提供場地前,有與呂忠吉簽約,契約中有要求呂在活動開辦前,說明活動方式、人數,可見八仙也對出借的場地有人數上的安全考量,希望能事先評估危險性,但是呂忠吉簽約後始終沒有在活動前回報人數評估,八仙竟然也對此置之不理。其次,八仙雖然聲稱出借的場地不是游泳池,但現場顯然是個深約2、3公尺的水上活動場地。

 
活動場地深2、3公尺阻逃生
吳榮達表示,假使原本只能容納幾十人的地方,一下子進入500人,在發生事故時,一定發生推擠,群眾還需要爬2、3公尺才能到地面,更會造成避難逃生上的困難,八仙不能出租場地給人辦這麼大型的活動後,一發生意外就把責任全推給場地承租人。

第3個原因是,八仙和彩色趴有賣聯票,消費者若是買聯票,除了參加彩色趴活動,還可以用較優待的價錢使用八仙的遊樂設施,八仙因為這個促銷活動,需要為活動意外負賠償責任,即使沒有買聯票的,也還是可以使用活動場地外的廁所等設施;最後,監察院報告也指出,八仙樂園園區內,有部分是農地,不能開發設置娛樂設施,也就是有部分場地是不合法的,律師因此認為八仙身為企業經營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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