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水電工的宋男和同事一起前往彰化市泰和國小檢修視聽設備時觸電,送醫後宣告不治,宋男的妻子和兒女提告要求雇主賠償,法官判雇主程女需賠償宋男眷屬3人總計約新台幣204萬元。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擔任水電工的宋男和王男前往彰化泰和國小特教大樓,檢修視聽教室的投影設備以及更換線路,宋男爬上天花板和樓板間的空隙時,宋男趴在輕鋼架上剛好移動了所使用的鋁梯,鋁梯碰到裸露的電線,形成迴路,導致宋男觸電休克,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宋男的太太以及2名子女事後向法院提告要求雇主賠償,原告委任的律師主張,雇主沒有幫員工準備電工安全帽以及其他防護器具,也未依法令督促員工在作業時穿戴安全帽以及絕緣手套等防護器具,要求雇主賠償扶養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總計約新台幣1100多萬元。
被告雇主程女則向法官解釋,宋男領有專業證照,而且當天進行的是弱電工程,公司已提供足夠的防護器具,宋男的死亡和公司沒有因果關係,就算公司有過失責任,宋男自己也應該負9成的過失責任。
不過法官認為,宋男作業時只配戴棉質手套,雇主如果依法督促員工作業時須確實穿戴工程安全帽、絕緣手套等安全護具,或妥善教育員工正確施工安全知識,要求員工確實注意施工環境安全,先確認附近有無裸露電線,避免觸碰,宋男就不會觸電導致死亡,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自然有過失責任。
但法官也指出,被害人具有技術證,應該有安全知識,不過卻疏忽在施工前先檢視環境安全,也有過失,法院審酌事故發生原因、過失情節輕重暨原因力之強弱後,認被告與被害人應負相同責任,判決雇主應賠償宋男眷屬3人總計204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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