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今一審宣判,高雄市政府秘書長趙建喬等3人被判4年10個月徒刑,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理由是驗收時疏忽,沒發現排水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線包覆在內,就讓工程驗收合格。
這個案件共有12人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判刑,包括高市府員工趙建喬等3人判4年10個月;李長榮化工公司前董事長李謀偉等6人被判4年;華運公司工程師等3人被判4年6個月。
高雄地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高雄氣爆案件由於8吋、6吋、4吋管管線所有人自始即分屬中油、中石化、福聚公司。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設計時,依設計圖箱涵圖示,並未採用將這3支石化管線包覆在排水箱涵排水斷面內的施作方式。又因箱涵設計圖附註第13點記載「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即表示管線一定要遷移;況且排水箱涵不得包覆管線、管線不得懸空於箱涵內,是工程慣例、建築技術成規。
判決書指出,被告邱炳文(時任市府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也是承辦員)、楊宗仁(時任工程處副工程司)、趙建喬(時任工程處幫工程司)可預見這3支管線得輸送石化原料如「丙烯」等物,且可預見石化管線不辦理遷移會造成管線腐蝕、輸送物外洩,邱炳文違反按圖監工、應遷移管線作為義務;趙建喬、楊宗仁怠於驗收職務,疏忽未注意4吋管懸空穿越箱涵,造成4吋管日漸腐蝕,與氣爆案件發生具相當因果關係。
至於榮化公司李謀偉等6人,判決書指出,經檢察官勘驗現場結果,僅發現榮化公司所有的丙烯4吋管有破孔,另據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鑑定報告、氣體採樣檢測報告,以及自103年7月31日下午8時44分後,榮化公司、華運公司使用管線運送丙烯的流量、壓力數據都曾出現異常現象,且當時高雄市凱旋三路、二聖路捷運局工地冒出大量白煙,這些路段水溝蓋、人孔蓋冒出白煙都是丙烯,足證所洩漏、爆炸者,確實是榮化公司自行進口、委由華運公司輸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的丙烯。
判決書指出,李謀偉與榮化大社廠長王溪洲對所設置的高壓氣體設備及管線(本案4吋管),具有監督並實施定期安全維護、保養及檢測責任,並對有發生腐蝕、劣化、缺損、破裂等有礙安全部分,採取必要補修、汰換或其他改善措施,能防止而不防止,與氣爆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榮化公司員工黃進銘、李瑞麟、蔡永堅發現氣爆前流量驟降異常後,並沒停收丙烯,且沒巡管,以致沒發現丙烯洩漏,員工沈銘修被告知榮化端發現流量驟降異常,除沒指示停收丙烯外,也沒督促巡管作業,以致沒發現丙烯洩漏。
華運公司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3員工在氣爆當天下午9時許,再次重送丙烯,見壓力無法上升停送後,理應巡管,但沒巡,榮化員工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知道華運重送壓力仍無法上升停送後,也應巡管,但都沒有巡管,以致造成氣爆發生。
法官在判決書指出,判決結果也考量高市府、李長榮化工、華運倉儲達成三方協議,共同啟動罹難者和重傷者和解工作,與多數罹難及傷害者達成和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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