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造成32死、321人輕重傷的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地院今天一審宣判,李長榮化工前董事長李謀偉判4年,高雄市府秘書長趙建喬判4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以下為全案大事紀:
--民國103年7月31日,李長榮化工和華運公司間丙烯輸儲管線疑因破洞液壓異常,仍持續輸送丙烯擴大事端,於晚間11時50分在二聖路和凱旋路口引爆,引發大爆炸。
--8月1日,氣爆現場災區綿延6公里,滿目瘡痍,居民形容像被原子彈炸過,高雄市政府成立災變中心,請求中央和國軍協助救災。死傷慘重,雄檢增派檢察官及法醫相驗罹難者遺體。
--8月3日,高雄地檢署加派檢察官偵辦,為追查肇事元凶,檢察官率金屬專家和石化廠代表到疑為引爆點的二聖路和凱旋路口箱涵內採證。
--8月4日,雄檢兵分二路大舉搜索李長榮高雄大社廠及華運公司前鎮廠,共查扣兩公司輸送丙烯原料時的內部紀錄,以釐清案情。
--8月5日,雄檢傳喚李長榮化工高雄廠廠長王溪洲及華運公司等4名相關主管到案說明後請回。
--8月6日,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長曾慶崇代表市府,向雄院遞狀聲請假扣押疑肇禍的榮化公司資產,並遞出三份聲請狀,假扣押標的金額新台幣19億元。
--8月8日,雄檢檢察官與中油人員到榮化及華運公司實地勘驗事發當天操作丙烯和處置等標準作業流程,發現2家公司在操作丙烯「持壓」步驟不確實,後又繼續送料才擴大事端。
--8月11日,雄檢將「他字」案改為「偵字」案,並將氣爆當天值班的榮化公司4名員工、 華運公司3名員工等列為被告。檢方訊後,認為7人發現液壓、流量、溫度等顯示異常,仍強行輸送丙烯,因而導致丙烯外洩,進而引發大氣爆,涉犯公共危險罪內的「準失火罪」及業務過失致死、傷害等罪嫌,並諭令分別以50萬元至20 0萬元交保。
--8月17日,為釐清氣爆案相關案情,雄檢再度傳喚李長榮化工高雄廠廠長王溪洲及廠內操作員等8名相關人員,訊後依業務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等罪嫌諭令王溪洲以500萬元交保,其他人員請回。
--8月20日,雄檢開挖疑為引爆點的箱涵,並邀請高雄、台北土木技師公會專家到場鑑定,追查肇事責任。
--8月26日,雄檢傳喚榮化董事長李謀偉和相關員工及搜索榮化,諭令被告李謀偉以2000萬元交保。
--8月27日,高市議會國民黨團指高市府陳菊團隊一再掩飾過失,到雄檢控告陳菊等廢弛職務、官僚殺人。民進黨團也就副總統吳敦義於時任高雄市長期間核准51條石化管線,到雄檢按鈴申告吳敦義涉嫌圖利、殺人等罪。
--8月29日,雄檢追查氣爆箱涵的設計施作和驗收等違失責任,傳訊箱涵設計時任工務局設計科長的前副市長吳宏謀、水利局副局長廖哲民、養工處長趙建喬後,趙建喬以100萬元交保。
--8月30日,雄檢傳喚高雄市府前監工邱炳文,並向法院聲押,法官審理後裁定以100萬元交保。
--9月20日,警消找到疑氣爆當天失蹤的消防局主秘林基澤、瑞隆分隊小隊長劉耀文遺骸,送交鑑識比對。
--9月25日,雄檢以被告身分傳喚市長陳菊、副市長劉世芳、環保局長陳金德和勞工局長鍾孔炤等4人,調查是否涉嫌瀆職。訊後都請回。
--12月18日,雄檢歷時約4個月偵結,分別將涉案廠商榮化公司董事長李謀偉、大社廠廠長王溪州、員工6人、華運公司3員工及負責箱涵驗收趙建喬及已退休工程員邱炳文、副工程司楊宗仁等,依準失火罪、業務過失致死、傷害及致重傷害等罪嫌起訴。陳菊等被控廢弛職務涉及瀆職罪嫌部分,則都獲不起訴。
--106年7月14日,高雄地方法院召開審判程序庭,自救會長陳冠榮與李謀偉等到庭。自救會盼多找國內外專家學者,還原事實真相。
--107年5月11日,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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