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成虎,遭朋友陷害,27歲入監,無期徒刑三審定讞,無辜被關近七年,女兒認不出爸爸,老父母日夜奔波,他是冤獄受害人蕭明岳。你也許聽過他的故事,一名無辜的人被判有罪,義憤填膺嗎?有天受害者會不會是自己?這樣的法律制度,你安心?
真相沒辦法還原,只能趨近,當人在做神的事情,難免有錯誤。
若查明檢察官誘導,可以究責嗎?
現階段法官法,可依照個案評鑑制度,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但是個案評鑑的時限是判決確定後的2年內。
但是,更該反思的是,在這兩年,冤獄案件的救援同樣也在進行。司改會中辦黃暐庭主任表示,「若啟動評鑑,當事人與救援團隊往往擔憂,執法人員會對此失去善意,反造成冤案救援不利。」
因此,黃暐庭主任提出建議,若當事人提出再審,評鑑希望能中斷,延長時效。
除了法官法,還有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的規定,最重可處高達7年的有期徒刑,但是以蕭明岳案而言,義務辯護律師邱顯智表示,「誘導證人不會構成刑法,濫權追訴才有瀆職罪。」黃暐庭主任也補充,「儘管檢察官濫用職權意圖取供,以濫權追訴罪定罪,機率太低,關鍵在於如何舉證?這是主觀的問題。」
如何證實檢察官主觀「故意」使別人入罪?非常困難。
本月30日,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向法務部部長邱太三提出質詢,針對此案,法務部是否承諾,一定究辦到底,絕不包庇?邱太三表示,「如果有違法事實,一定會提出彈劾。」
司法三人成虎,誰來把關?
蕭明岳案的法官只依運毒集團成員們的供述,認定蕭明岳犯罪。其他物證,包含海洛因、行動電話、運毒之圖書、指紋比對、聲紋比對、匯款資料、扣案電腦等都無法證明蕭明岳涉案。
沒有任何證據的判決,為何還判得下去?
黃暐庭主任認為,「其實也不能怪法官這樣判,因為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共同被告的供述證據裁量範圍多大?美國有證據法典,規定哪一類的證據可以成為補強,而台灣沒有。」
台灣法律,只有釋字582針對共同被告自白做限制,但對於其他補強證據應如何取捨的基準,換句說,如果沒有沒有基準的誰有證據力誰無證據力,僅憑法官判斷,就容易因辦案方便,草草定案。
法官判錯,那就再審啊!可是每年能再審的案件卻又不到十件。
支持司法改革的林孟皇法官先前曾在《報導者》受訪中坦言,「法官不是神,不可能完全沒有判錯。因此,非常救濟手段的再審門檻就不應該那麼嚴苛,要更容易開啟,這是台灣司法還需要更進步的地方。」
補償?國賠?
蕭明岳案未來若成功平反無罪,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賠償。
但是,可因檢察官的濫權,請求國家賠償嗎?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的現行規定,求償無門。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針對條文修正,還是要由下而上處理。」
3月30日,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申請自動調查,司改會未來將以調查報告與同案被告滅證地點指認錯誤,作為新事證提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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