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李姓男子去年4月5日當天,開車到新北市一處巷弄時,遭到後方警車攔下,認定他紅線違停,開了一張900元的罰單,李男不服提出上訴。他主張自己是為了閃車才靠右,加上人也在車內、車子並未熄火,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停車」要件。最後法院撤銷罰單,李男免賠這900元。
李男表示,當天他行經該路段時,為了閃避車輛而靠右偏,又擔心會擋到後方的車輛,因此還打了故障燈,示意其他駕駛繞車而過。只是當時因為路上車流量大,不少車子被塞在車陣當中,後方員警看到認為他阻礙了交通,隨即攔下警告「這裡不准停車」,並且開罰了一張900元的罰單。
事後李男不滿,「我人還在車上、車輛也沒有熄火」,且當時車輛只停了1分鐘,並對員警表示「我車子馬上就要開走了!」但員警堅持開單。李男還表示,「最後警察說,如果我對他們開單有什麼質疑,可以去申訴。」
李男收到罰單後不服提出申訴,他自認當時自己是靠右行駛,車子沒熄火人也沒離開駕駛座,根本就不能算是「停車」,更別說是紅線違停了。
所謂「停車」,係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不立即行駛;而所謂「臨時停車」,則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的車輛雖然有停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的紅實線旁,但他才靠右停車不到1分鐘,加上也有開啟故障燈,而且也未下車,其行為屬於「臨時停車」。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罰,法官認為有誤,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李男免賠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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