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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標籤寫名字 店員:非新品難退換貨

記者 宋珮文 葉奉達 / 攝影 張立陵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3/19 18:42

這名行為暴走的消費者,人到了派出所後情緒才稍微平緩,他自稱在台東一間國小擔任美術老師,最近因為健康亮紅燈請長假。而店員則無奈地表示,實體店面只能換貨不能退款,而消費者穿過了衣服又在品牌標籤上簽名留下記號,所以才不接受退換貨。

深色中性的服飾店員一件一件地拿出來,都是消費者黃姓男子所買的款式,大鬧百貨的黃姓男子55歲,自稱在台東一間國小擔任美術老師,因為健康原因請長假中,2月初光顧同一間韓國服飾店花了8萬多元,但他每一件衣服標籤都寫上了自己的名字,商品也穿過沾上黃姓男子的味道,店員認為衣服有瑕疵拒絕退換貨。

 



黃姓男子在前一天(18日)已經鬧過一次,同樣在店家門口吐檳榔汁還噴濺到店內鞋子和褲子,應對的店員一臉無奈,百貨清潔人員彎著身子擦拭地板,只見黃姓男子不斷地嗆聲「要退貨」!


 

遇到有理講不清的消費者,站在第一線,服飾店員難為,消費者以為任何產品都有7天鑑賞期,「事實上依照消保法,只有網路或郵購才適合7天無條件退換貨,實體店面則是依民法,有瑕疵才可以退換或是給予折扣,若無瑕疵,店家可以拒絕」,更何況黃姓男子買回去的衣服不僅穿過還在標籤寫上名字,換貨的要求只是在為難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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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換貨#消保法#民法#服飾#七天鑑賞期#網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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