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騎機車行經高雄市鳳山區自由路段時,因路面補丁隆起摔傷,請求國賠約新台幣77萬元,雄院審結,認黃男當時超速應負一半過失責任,判高雄市政府賠償30萬8000多元。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發出的判決書指出,原告黃男民國104年11月間騎乘機車沿鳳山區自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一處路面補丁處隆起,高出路面約4.5公分,造成機車碾壓時因重心不穩人車倒地,並有右踝骨骨折、右踝開放性傷口、右踝蜂窩性組織炎、上唇撕裂傷及四肢擦傷等。
黃男主張因道路是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設置及管理維護,卻疏於職務及未盡維護管理業務過失,因此提告求償包括精神慰撫金等共77萬4000多元。
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答辯,這處路段交通往來頻繁,除黃男外,均未見其他機車因行經這處路面發生交通事故,且黃男機車出廠已逾20年,輪胎扁平,事故發生時超速行駛,導致機車無法因應路面變化而重心失衡摔倒,應是肇事主因,應減輕或免除被告賠償責任。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法官認為這處路段的行車速限為每小時50公里,但黃男當時的時速60公里,超速行駛,導致重心失去平衡並傾倒,認定兩造就事故發生應各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判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30萬8000多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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