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翁仁賢除夕圍爐縱火燒死父母親友。高院認為,翁手段殘酷,泯滅人性,屬最嚴重罪行,犯後態度惡劣,難藉司法教化而顯著改變,求其生不可得,今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53歲的翁仁賢不滿父親偏心,疼愛事業有成的兄長,105年2月7日除夕夜,在桃園市龍潭區自家,趁父母及親友共16人圍爐時,持汽油衝進屋內縱火,造成父母、2名姪兒、姪兒的妻子及看護共6人死亡,另4人灼傷,一審遭判死刑。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翁仁賢自小個性強硬、孤僻、離群,由父母兄長金援創業,但遇到挫折即撒手不做,自我價值低落,充滿負面情緒,與父母兄長關係緊張,性格呈現部分自閉症類群特質與自戀型人格,習慣將挫折轉為具有敵意的攻擊。
翁仁賢自認對家庭付出最多卻不受重視,遷怒兄嫂、姪輩,積累對全家人怨恨與不滿,萌生殺害全家人動機,甚且一同放火殺害較無互動的姪子、姪女、姪媳及無辜看護,犯罪動機與目的自私又殘忍,並無任何值得憐憫之處,可責性甚高。
新聞稿也指出,翁仁賢在家中餐廳唯一出入口縱火,以求同時殺害多人,心態凶狠,手段殘酷,泯滅人性,令人駭異。翁仁賢犯後無絲毫愧疚之意,更無悔悟之心,態度惡劣至極。
承審合議庭認為,翁仁賢行徑冷血,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已符合公政公約所指「最嚴重之罪行」,罪責程度極端嚴重,無論從罪刑均衡、正義報應等應報觀點,或預防他人犯罪的預防觀點,均已達到罪無可逭、須永久與世隔絕的程度,處死刑是不得已的選擇。
合議庭認為,若不處以翁仁賢死刑,不足以還死者及家屬公道,也不足以撫慰死者家屬失親之痛,更無法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的法律價值體系及其表彰的社會正義,達到「處罰與防治最嚴重罪行」所想要達到的維護社會每一個人生命權的目的。
合議庭參酌專家鑑定,認為翁仁賢可改變性低,對家人的仇恨及殺害家人的動機仍強烈存在,偏執、僵化自我概念的態度與人格特質,難藉由司法教化而顯著改變,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性極微,且精神狀態正常,無法迴避死刑適用,今天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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