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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i6討4千報酬 男卻因「這舉動」反賠12萬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8/03/06 12:31
最後更新時間:2018/03/06 12:31

屏東縣一名蕭姓男子日前在路邊撿到一支iPhone 6手機,事後他向張姓女失主恐嚇,要對方支付4千元紅包才願意歸還,對方報警逮人。法院審理後查出,蕭男在期間曾用張女的手機撥打付費交友電話,依侵占遺失物和恐嚇取財等罪,判處他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定讞。


 

檢警調查,張女在2016年7月20日晚間,於屏東東港鎮遺失iPhone 6手機,直到發現手機不見了,她立刻用朋友的電話撥打自己手機門號,但都沒有人接;隨後她傳訊息到該支手機,請求撿到的人與她的黃姓男友聯繫並予以歸還。

撿到手機的44歲蕭姓男子,事後3度去電黃男,先是直接問手機多少錢,接著又問歸還手機有無報酬,甚至還說「手機是好的,丟掉也浪費」等恐嚇話,要求5千元報酬。但黃男回應現在手機都有序號,沒人敢收購,最後才約定好以4千元成交,相約在一處公廟男廁旁邊面交;黃男同時也報警,當場逮捕蕭男。

法院審理時,蕭男否認恐嚇取財,僅坦承自己有撥打付費交友電話,還辯稱說「就算沒給紅包,也會把手機歸還」。但合議庭不信蕭男說詞,且舉出《民法》第85條第2項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能超過價值的10%」。以黃女的iPhone 6手機價位是2萬3千元,10%就是2300元,但蕭男卻要求4千元於法無據,法院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6千元罰金;另外恐嚇取財得利的部分,則判處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蕭男不服上訴高院,5日遭高雄高分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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